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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捞金勿入“洋”陷阱

2013-11-08 来源:商会
 

在全国各地积极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走出国门的企业逐年大幅递增,五花八门的国外劳务市场也低姿态地走进百姓视野。大量出国打洋工憧憬挣洋钱的民工中,也不乏有落入中介骗子、黑心雇主圈套的受害者。为此,我们搜集了一些典型案例,希望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不轻易相信“能人”,应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

  案例:奚某在中东某国打过工,这几年挣了不少钱,因此村里人都比较羡慕他。前不久,他提出可以带人出国挣钱,保证每月有八千到一万元收入,先后收取了同乡张某等人每人一万到二万元的费用后,下落不明。

说法:《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二条等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因此,出国打工绝不能盲目的轻信能人,要首先选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找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经营公司或其授权的公司报名,并办理相应手续。因为目前国家对外派劳务业务没有完全放开,只有经过国家商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才能对外签订合同,并向国(境)外派遣劳务人员。其他的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李某开办了一家“咨询公司”,自称“专事劳务派遣,为他人出国打工联系国外业务,办理相关手续”。出国打工挣钱心切的刘某等37位农民工,先后交付了数十万元的相关费用,来到东亚某国后才发现他们的出国签证是旅游签证。根据当地的法律,办理旅游签证,无法在当地务工。在当地务工,正规的劳务输出还须到当地劳工部办理工作许可证。因办不了许可证,最后被迫回国。

  说法:近年来以办理劳务输出,帮人出国圆“发财梦”业务的中介公司、劳务公司屡见不鲜,然而这当中大部分中介、劳务都不具备办理劳务输出的资格和能力。根据《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承办出国“劳务的公司”是否合法,要审查其“三证一照”,即根据法律规定的,从事对外劳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者《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具有劳社境准字号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

二、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必要在打洋工、挣洋钱前掌握一些有关法律规定。

为避免上当受骗,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了解核对其证照:(一)向当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外经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二)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外派劳务人员投诉机构了解;(三)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了解。

  三、关注打工条件,“三类合同”内容要一致

  案例:某“国际合作公司”委托某地外贸局下属一“劳务输出公司”在内地招用了60名劳务人员去远东做木工、瓦工。首批34名打工者出国到达打工地后,被安排住在当地一家四面透风的还没有装修好的啤酒厂里。被子很薄,气温摄氏零下三四十度的气温,夜里没法睡。每天只吃两顿饭,都是米饭泡菜汤。他们不仅挨饿受冻,而且光干活拿不到工钱。最后还因签证过期被限期离境。因为合同约定不细,讨要工钱遇到了不少麻烦。

  说法: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出国务工涉及“三类合同”,劳务人员和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叫做《外派劳务合同》,和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叫做《雇佣合同》,这两份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和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要特别注意,不要同没有提供经营公司的委托书复印件、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的代理单位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必须有下列内容: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交通、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女工和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条件、纠纷和争议处理、工伤亡事故处理等。出国后,外国雇主除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中国外派劳务协调机构即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加班费外,一般情况下,还应负担以下费用:伙食、住宿、煤气和水电费、上下班交通费、所得税。医疗保险和人身伤亡保险、出国和回国的机票、劳动保护用品以及雇主向当地政府交纳的保证金等。

  四、出现纠纷和矛盾,要积极维权和自救

  案例:农民孙某等人一到南亚,就被老板扣了护照,整天在工地打黑工。劳动数月,老板根本没打算给他们办理工作许可证的意思。至于当初中介承诺的他们一个月可得到数万元人民币的工资,只是幻影。多亏他们出国前接受过短期培训,掌握了当地一些语言和法律常识,到我国使馆请求帮助才得已被解救回国。

  说法:在国外工作,难免遇到一些问题。如雇主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生活设施、拖欠工资、加班费,甚至受欺负打骂等;还可能发生伤亡、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紧急事件。发生上述情况时,劳工可以通过如下办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与雇主的矛盾,可以根据和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与雇主进行交涉,也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反映;或向经营公司及经营公司在当地的代表处反映,由他们根据和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进行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如果与经营公司之间发生问题和纠纷,可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协商解决,或按照国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通过自己或经营公司均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向我驻在国使(领)馆或者代表机构反映问题,寻求帮助或者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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