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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具特色的韩国就业签证浅析

2020-08-03 来源: 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

作者:孙正民    邹增明


谈到韩国劳务市场,人们大多只知道雇佣许可制和访问就业制。事实上,由于劳动力普遍短缺,韩国政府会根据各行业的需求,发给外国人不同类型的就业签证。本文拟对此进行梳理,以期更多渠道地开拓韩国劳务市场。


访问就业签证(H-2)


此类签证早期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简称“在外同胞法”)。主要对象是居住在中国、日本、前苏联地区的朝鲜族同胞,为海外朝鲜族出入韩国及就业提供便利。海外朝鲜族可以享受到准国民待遇。

该签证源于2002年的就业管理制。当时规定,符合条件的海外朝鲜族可以先取得访问居住签证F-4,入国后再转为E-9就业签证,就业范围仅限于建筑业和服务业。《关于外国人劳动者雇佣许可法》实施后,2007年3月,就业管理制更名为访问就业制(H-2),就业范围不再受限制。目前,韩国政府每年对海外朝鲜族的滞留规模控制在30.3万人。

H-2签证的停留期为一年,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就业者可以多次往返韩国,该签证的申请条件是:年满25岁以上,不满60岁的海外朝鲜族。

韩国法务部根据上年访问就业者的滞留情况确定当年发放签证人数,然后,再按照当年的申请人数,通过网上抽签决定签证发给对象。中签者名单在网上公布。中签者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韩国领事馆办理签证(H-2-5)。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不需要通过抽签程序,直接发给就业签证(H-2-1)。

1.在韩国有亲属者。凡在韩有固定住所的韩国人以及获得韩国永住资格的中国同胞,可以邀请国外两名以内的朝鲜族亲属(最多邀请三名、每年仅邀请一名)。但是,邀请人的年龄必须满31岁以上。

2.对韩国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属于《关于国家有功者等的礼遇及支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属于《关于独立有功者礼遇的法律》中规定的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

3.对韩国有贡献、功劳的海外朝鲜族。对韩国有特别功劳的人或对韩国国家利益有贡献及获得政府授予勋章者。

由于访问就业签证只发给特定对象,朝鲜族资源丰富的国家具有天然优势。因此,不存在竞争性和排他性,也不会挤占派遣国家正常的劳务配额。


雇佣许可就业签证(E-9)


该类签证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7月实施的《关于外国人劳动者雇佣许可法》。该法律规定,经韩国政府选定的劳务派遣国家,可以通过公共机构招募求职者,并派遣韩国雇主选定的劳务人员。该类签证的滞留时间为三年,为有效期三个月的单次签证。

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制造业、建筑业、农畜业、近海渔业和服务业能引进雇佣制劳务,分别发给外国劳动者E-9-1、E-9-2、E-9-3、E-9-4、E-9-5签证。

目前,有16个派遣国家的求职者,可以通过雇佣制向韩国派遣劳务。每年外籍劳务的引进配额为56000人,2004年以来,韩国政府共批准雇佣制劳务配额760250名,实际引进704169人。


内航船员签证(E-10)


该类签证发给近海船员和近海渔工,法律依据是韩国《船员法》《海运法》和《水产业法》。该签证滞留时间为三年,属于有效期三个月的单次签证。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韩国内航船员签证(E-10-1)是颁发给从事韩国内航定期旅客运输业、内航非定期旅客运输业及内航货物运输业的经营者;或与船运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的人员。

凡符合《海运法》第3条第1款(内港定期旅客运输事业)、第2款(内港不定期旅客运输事业)和第23条第1款(内港货物运输)的营业人员;与船运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相当于《船员法》第2条第6款规定中的船员,均可申请。

2.韩国渔船船员签证(E-10-2)是颁发给利用定置网渔业及动力渔船并按照近海渔业规定经营者;与渔政企业(20吨以上渔船)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务合同》的人员。

根据韩国《水产业法》第8条第1款(定置网渔业)及第43条第1款(利用动力渔船的近海渔业)的规定营业的人员;与渔政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相当于《船员法》第2条第6款规定中的船员;均可申请此类签证。

3.韩国巡航船员签证(E-10-3)是颁发给巡航旅客运输业经营者;与该企业签署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并搭乘两千吨以上豪华客轮的人员。

根据《海运法》第3条第5号规定营业的人员;与船运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按照《海运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乘两千吨以上邮轮的人员,相当于《船员法》第2条第6款规定中的船员;可以申请上述签证。

现行外国人船员制度建立于2007年4月,独立于《关于外国人雇佣许可法律》。外国船员主要由韩国水协中央会与外国人力派遣公司合作向韩国船运企业派遣。该类签证每年发放1800人左右。目前,外籍船员总数约为5000人。中国共有12家外派劳务公司从事韩国近海船员渔工的派遣业务。


各类专门技术人才就业签证


为引进人才,增强国家竞争力,韩国针对不同专业和特定人员,发给相应的工作签证。该类签证滞留时间一年,为三个月有效的单次签证。按职业性质分为以下11类。

1.教授签证(E-1)——发给具备韩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希望在韩国专科以上教育机构及与此相当机构从事专业领域的教育、研究、指导活动的外国人。

2.普通会话讲师签证(E-2-1)——发给具备韩国法务部长官所指定资格条件、希望在外国语专门学院、小学以上教育机构及其附属语言研究所、电视台及企业的附属语言研修院及与此相当的机构或团体从事外语会话指导的外国人。含中文会话教师。

3.学校辅助教师签证(E-2-2)——发给具备法务部长官所指定资格条件、与教育部长官(市、道教育监)签订雇佣合同,并希望在小学、初中、高中从事外国语辅助教师工作的人员。含中文会话辅导教师。

4.研究者签证(E-3)——发给受韩国公、私机构邀请,在各类研究所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或高科技产业技术研发的外国人。

5.技术指导者签证(E-4)——发给为提供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特殊产业领域的相关技术,受韩国公、私机构邀请的外国人。

6.专门职业者签证(E-5)——发给韩国法律承认资格的外籍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生以及其他具有国家公认资格、希望在韩国从事法律、会计、医疗等专业工作的外国人。

7.特定能力者签证(E-5-11)——发给在科学、经营、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具有卓越能力、被韩国法务部长官所认定的外国人。

8.艺术演艺者签证(E-6-1)——发给从事具有盈利性质的有关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及专业电视演出、希望根据韩国《演出法》从事专业演艺活动的外国人。

9.酒店娱乐者签证(E-6-2)——根据韩国《观光振兴法》规定,发给在酒店及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或演艺活动人员的签证,但不包括从事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专业演戏或依照《演出法》而进行的专业演出活动的人员。

10.运动人员签证(E-6-3)——发给足球、棒球、篮球等职业运动员及其随行经纪人等从事运动领域工作的人员。

11.特定活动者签证(E-7)——根据与韩国国内公或私机构签署的合同,发给从事法务部长官为提高国家竞争力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的、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外国专业人才。其中,E-7-4为熟练工签证,自2018年开始实施。


各类短期就业签证


此类签证为滞留期6个月以下的单次签证,入境者需在签证到期前回国,或转为其他就业签证。

1.短期就业签证(C-4)——发给短期演出、广告、时装模特、讲课、演讲、研究、技术指导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短期就业者。

2.求职人员签证(D-10-1)——发给近三年内在世界500强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毕业于世界200强大学(研究生院)者、毕业于韩国国内专科大学以上的留学生;在韩国国内研究机构完成研究课程取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其他韩国驻外使领馆特别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此类签证,正式签订雇佣合同后,转为相应的就业签证。


各类技术研修签证


此类签证是以海外投资及贸易等商业活动为前提的签证,研修生具有劳动事实,但不以获取工资为目的,可领取研修津贴。技术研修签证的滞留时间一般为一年,尖端技术产业为两年。现行技术研修制是2005年12月修订的,不同于过去的产业研修制。

1.海外直接投资研修签证(D-3-11)——按照韩国《外汇交易法》规定,对外直接投资的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可派遣人员到韩国母公司进行技术研修。研修人数根据韩国母公司的职员总数确定派遣比例。一般来讲,300人以下按12%;301-400人按11%;401-500人按10%;501-700人按9%;701-1000人按8.5%;1000人以上按7%。

2.技术出口研修签证(D-3-12)——韩国企业向国外出口技术,且被法务部长官认定为需要技术研修的,可邀请人员来韩进行相关技术研修。

与韩国企业签订1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合同的外国企业,为了该技术的运作,可以派生产职员进行技术研修。研修生的条件如下:18岁以上,40岁以内的身体健康者;在当地技术引进企业工作满三个月以上;通过韩国语能力考试,成绩在二级以上,或通过韩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在100分以上(满分200)。但是,在韩国大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者,或研修企业承诺配备翻译人员的除外。

3.设备出口研修签证(D-3-13)——按照韩国《对外贸易法》向国外出口产业设备(成套设备)的韩国企业。可邀请人员来韩进行技术研修。

从韩国进口50万美元以上成套设备的外国企业,为了该生产设备的运作,可派遣职员到韩进行技术研修。签证时需要同出口成套设备的证明材料。派遣人数根据邀请公司的韩国职工人数来确定,研修生条件同上。

4.韩国料理研修签证(D-4-5)——发给希望在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的韩食烹饪教育机构进行韩食烹饪研修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供研修计划书和韩国农林水产食品流通公司的推荐信。

5.其他研修签证(D-4-2)——发给在韩外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实习,并进行研修活动的外国人。


海外投资者及经营者工作签证


此类签证是以商业存在为前提的,属于自由人流动的范畴。目的是为引进投资,提供商业便利。该类签证的滞留时间一般为两年,五年内可多次往返韩国。

1.跨国企业工作签证(F-4-18)——发给在韩跨国企业高管、媒体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由于该类签证的申请对象广泛,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尽相同,主要是在职证明和资格证明,申请者可根据申请的职业提供相应的资料。

2.个体经营者签证(F-4-22)——发给准备在韩国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申请条件及提交资料:首先,以本人财产投资三亿韩元以上;或投资两亿韩元以上,但须雇佣一名以上韩国公民。其次,提供投资申请表、汇款及汇入资金明细、换汇证明及使用明细、营业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保证金汇款证明等。

若在韩国有资产,则无需提交投资登录申请表;雇佣韩国公民时,应提交“拟雇佣公民承诺书”。

3.法人代表签证(F-4-16)——发给在韩国设立企业的法人代表、登记人员及管理级职员。申请条件如下: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管理级人员;企业成立满一年以上;企业法人代表、登记人员须在职满6个月以上,管理级职员须在职一年以上。

4.10万美元企业家签证(F-4-17)——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要求个人企业(个体户)上一年度年销售额达10万美元以上。它和个体经营者签证、法人代表签证有区别。申请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以免拒签。

5.高额投资签证(F-5-5)——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籍投资者,并正式雇佣韩国国民五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永住资格签证。该签证不需要续签,可多次往返,但出境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法人企业投资签证(D-8)——只发给专业人才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创业者。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人向韩国法人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专业人才可申请D-8签证。


其他针对海外同胞的签证


1.年满60周岁以上者签证(F-4-25)——发给60岁以上的海外朝鲜族同胞。该签证的滞留时间为两年,五年内多次往返。

2.在外同胞访问签证(F-4)——发给过去曾持有在外同胞(F-4)签证者,该签证滞留时间两年,五年内可多次往返。

3.大学毕业者签证(F-4-14)——发给持有韩国国内或国外专业学士学位(两年制以上大学毕业)以上的朝鲜族同胞,或拥有韩国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4.韩国同胞团体代表签证(F-4-19)——发给所在国承认的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协会)的代表及副代表。

综上所述,韩国一般劳动力主要是通过访问就业制(H-2)、雇佣许可制(E-9)和外国人船员制(E-10)引进的。这三种制度对象不同,渠道各异,互不影响。专门人才签证是韩国引进竞争性人才的重要渠道,中文会话老师应当成为我国今后合作的重点。以商业存在为前提的工作签证则属于国际惯例。我们要认真研究每种签证背后潜在的市场需求,配置相应的人力资源,努力拓宽韩国劳务市场。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县对外劳务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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