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海外派遣中国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
近期,有关在海外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取得的境外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题引起了种种讨论,坊间各种评论甚嚣尘上。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政策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布局全球。而随着中国企业跨境经营活动的增加,人才的跨境流动也日趋频繁,越来越多中国员工被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外派至海外工作。中国每年有数量庞大的外派中国员工群体,根据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8.7万人;2019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9.2万人1。然而实际工作中,很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以及外派中国员工,他们对于海外派遣期间各自在中国负有的各项个人所得税合规申报义务缺乏较清晰的认识。
本文以海外派遣员工为例,为大家系统梳理海外派遣期间外派员工及派出企业在中国境内负有的各项个人所得税合规申报义务。并以此为引,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如何做好境内外合规性管理、加强外派员工跨境税务风险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提出讨论及相应的行动计划建议。
01
——海外派遣
随着全球化展开以及互联网、虚拟远程等技术广泛运用,跨国公司采用的人员全球流动形式日趋灵活及多样化。然而,根据普华永道观察,目前中国人才流动市场上,海外派遣形式,尤其是长期派遣(通常派遣期为一年以上),仍然是绝大部分“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常见的人员派出形式。
以下是典型的“走出去”中国企业长期海外派遣模型以及相应的境内外各项安排汇总:
02
外派人员的中国税务身份
及纳税申报义务
03
外派人员如何进行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
在明确了外派中国员工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这个问题后,大家再来看看具体如何进行申报。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明确了新个税法框架下境外所得的相关个税政策,亦为今后加强管理个人境外所得的税务申报和税收抵免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
【申报时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在次年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内完成。对于2019年期间在海外工作的外派员工而言,刚过去不久的2020年6月30日是依照3号公告要求进行2019年度境外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及缴款截止日。
【申报地点】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个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何计税及境外税收抵免】
3号公告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定义、如何计税及境外税收抵免(境外税收抵免基本原则——“分国不分项抵免,超限未抵免部分分国结转”),尤其是实操上的一些难点,比如所得来源地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情形下的境外所得计税及税收抵免等的问题,做出了明确。公告中适用于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是消除重复征税的重要途径。
04
中国派出企业的
预扣缴/信息报送义务
根据3号公告,对于有人员跨境流动并取得境外收入的中国境内的派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同样负有相应的合规义务:
-
境内派出方支付或负担派出人员薪酬的,仍需履行境内预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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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派出方未支付或负担薪酬而且境外中方机构未进行预扣的,则需要在次年2月28日前履行外派人员信息报送义务4。
05
普华永道行动建议
在日常工作中,目前仍然有很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及外派员工对各自在中国负有的税务合规申报义务缺乏清晰认识。“走出去”的居民个人应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而在外派中国员工这一群体中,对全额申报境内外所得的认知度尚需提高。3号公告再次强调了:如果纳税人(外派中国员工)和扣缴义务人(中国派出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对其按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1. 该数据仅包括在商务部备案的中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及承包工程项目下的派出劳务个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根据3号公告第十一条: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