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 当前时间:2013年4月2日 13:52:33
政企互动
友情链接
Null当前位置: 政企互动>>Null

商务部 外交部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2011-03-29 来源:商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联,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近年来,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其员工数量逐步增多。为指导我企业进一步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指导企业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意义。构建境外企业(机构)良好劳资关系,做好员工管理,是贯彻落实“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开放战略的需要,既有利于企业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树立我国良好形象,促进双边关系。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指引》内容和精神,督促企业认真遵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和东道国劳动用工相关的政策法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与企业和我驻外使(领)馆有效联系机制,指导企业做好员工管理工作。

    三、各驻外使(领)馆要按照《指引》的精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可主动邀请或通过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邀请东道国劳动、出入境等主管部门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更好地在当地经营;定期组织开展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醒和督促其及时解决员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通报其境内投资主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四、有关部门应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222号),对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并通报有关巡查情况。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是指我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或机构雇用的国内人员、当地员工及其他国家员工。

第二条 境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要树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经营理念,积极开展属地化经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人员的派出,尽量多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第三条 境内企业要认真了解和研究我国和东道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境内企业要认真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严格人员选派工作。派出人员应熟悉业务,身体健康,并拥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许可。

第五条 境内企业要重视派出人员的语言能力建设。派出人员应具有一定使用外语对外沟通的能力。如派出人员不懂外语,企业除对其进行日常用语的基本培训外(如外语100句等),还应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企业可制定具体的量化培训标准。

第六条 境内企业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行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有关商(协)会应帮助企业开展出国人员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外事纪律、涉外礼仪、东道国社会概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派出。

第七条 境内企业要教育其派出人员充分认识我与东道国存在的文化差异,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平等对待当地雇员,尊重其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产生误解。

第八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关注平等就业,避免出现种族、部落、肤色、宗教、性别等方面歧视做法。

第九条 境外企业(机构)雇佣当地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招聘程序,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为雇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遵守东道国有关生产、技术和卫生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并为雇员办理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建立与雇员日常沟通机制,认真对待雇员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答复,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对当地员工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慎重对待裁员,对确实需要解聘的雇员,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的程序,并进行必要的解释。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与雇员产生的分歧或纠纷;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加强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必要时征求其对劳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东道国有关部门通报并寻求援助,避免与雇员发生直接冲突。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主动加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实现企业间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机构)中方负责人应主动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按照《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要求报备人员信息;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境内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联如实报告。

上一篇: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下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数据统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后台管理
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 版权所有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查看 技术支持:安徽谦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77563 皖ICP备10013724号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646号

总访问量 25509095      今日访问量 02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