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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我省“走出去”促进政策的通知

2013-03-01 来源: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皖政〔2007〕63号),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支持我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现就我省“走出去”促进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促进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我省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奖励外经工作先进单位;支持“走出去”促进工作。

二、“走出去”促进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1、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1)企业对外投资,按实际对外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合同额2‰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签约,每外派1名劳务人员,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贴息

  (1)企业从事对外投资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额不超过中方对外投资总额。

  (2)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贷款,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额不超过合同额。

  3、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运营费用

  企业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实验室租赁费、境外高新技术专利购买、使用费,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外经工作奖励

  (1)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奖励

  当年实际对外投资排名前5名的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当年对外经济合作完成营业额排名前5名的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2)企业奖励

  当年实际对外投资前3名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当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前3名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当年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前3名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3)外派劳务基地县奖励

  对当年组织培训劳务 400人、200人、100人以上,并向外经企业派送200人、100人、5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外派劳务基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5万元、3万元、1万元。

  5、“走出去”宣传中介咨询服务资金补助

  (1)组织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赴境外项目观摩考察的,给予实际发生额50%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2)组织新闻媒体赴境外“走出去”项目实地采访开展正面宣传报道,给予实际发生额70%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3)组织“走出去”业务培训,培训规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1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的补助。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省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3、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单个项目实际对外投资20万美元以上。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省商务厅和省外汇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具有商务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单个项目合同金额200万美元以上。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具有商务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项目须经备案审查,按规定办理外派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对外投资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4)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贷款付息一览表(见附件2);

  (5)高新技术研发运营费用还须提供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和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3)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贷款付息一览表(见附件2);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护照、签证复印件,工作准证复印件;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

  4、外派劳务基地县

  (1)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培训人员名单;

  (3)外派企业出具的证明。

  5、“走出去”中介咨询服务机构

  (1)组织境外项目观摩须提供境外观摩项目情况说明、有关部门的批件,护照签证复印件,境外费用的有关单据及支付凭证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组织媒体开展采访正面报道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参团媒体名单,护照签证复印件,境外费用的有关单据及支付凭证;

  (3)组织“走出去”业务培训须提供培训通知,参培人员名单,培训资料,培训费用单据及支付凭证。

  五、申报程序

  市属、直管县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各市、直管县财政和商务(外经贸)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六、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市、县、省直有关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中央在皖企业和省直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市、县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当申报资金超过财政安排资金总盘子时,支持金额将同比例下降。已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七、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时间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促进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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