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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走出去”促进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2-05-14 来源: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我省“走出去”促进资金政策的通知》(财企[2009]29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现将做好2012年“走出去”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走出去”促进资金支持重点和标准


  1. 对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资源勘探开发,发生的商务咨询调查费用,按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发生实际对外投资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农业合作,单个项目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省内企业到境外参股、并购营销网络,实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


  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且实际对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一个项目只补助一次前期费用。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签约承揽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400万美元以上(设计咨询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合同额2‰(设计咨询项目补助标准按合同额的2%)的补助,分包项目按合同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3.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


  省内企业在境外建设经贸合作区(工业园),给予标准化厂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3%的补助;进入园区发展的企业,给予厂房租金50%的补助。一个园区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4. 境外安全奖励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无重大劳务纠纷,项目金额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劳务30人以上,1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且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无重大劳务纠纷,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5.海外投资保险费用及承包工程保函费用补助


  对外投资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承包工程企业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发生的保函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6. 贷款贴息


  (1)企业从事对外投资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单笔贷款(不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50%贴息支持,单个项目一个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农业类项目按80%贴息,单个项目一个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不超过中方对外投资总额。


  (2)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单笔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50%的贴息支持,单个项目一个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额不超过合同额。


  7.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合函[2011]6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年外派劳务500人以上、10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建设费用支持。


  二、申请资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近3年来无违规违法行为。


  3.对外投资项目需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登记,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省商务厅和省外汇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具有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具有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项目须经备案审查,按规定办理外派手续,并按《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申报材料


  1.对外投资企业须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及资金投入证明(外汇部门出具);并购类项目须提供并购协议;


  (4)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贷款付息一揽表》(见附件2);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须提供保费支付凭证、保险合同(复印件)。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合同的商务部分(复印件);


  (3)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贷款付息一揽表》(见附件2);


  (4)申请保函费用补助须提供保函复印件、当年度保函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并填写《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明细表》(见附件3)。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护照、签证复印件,工作准证复印件并填写《外派劳务人员名单》(见附件4);


  (3)对外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境外经贸合作区须提供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投资的相关凭证,合作区建设进展情况说明。入园企业厂房租赁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


  5.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须提供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平台的规章制度、与外派劳务企业的合作协议、外派劳务人员名单(见附件4)。


  四、申报程序


  市县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各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5月25日前以联合行文形式,分别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


  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及省直管县企业的申报材料于5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


  境外农业合作类项目同时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五、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市、县、省直有关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贴金额和贴息金额。


  境外农业合作项目申请材料由省商务厅、财政厅会省农委共同审核,确定费用补贴金额。


  中央在皖企业、省直企业和直管县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市、县企业由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至企业。


  同一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境外农业合作企业不超过400万元;境外经贸合作区牵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当申报资金超过财政安排资金总盘子时,支持金额将同比例下降。已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请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时间抓紧组织申报。


  该文件可从省商务厅、财政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商务厅李琼,电话:0551-3540112;省财政厅何义,电话:0551-5100398.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走出去”促进资金申请表


  2.对外投资(承包工程)贷款付息一览表


  3.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明细表


  4.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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