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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走出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3-04-27 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走出去”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特派员办事处,外贸发展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全面加强“走出去”信息报送工作,了解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听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企业、行业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对“走出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重大、突发情况,商务部决定建立和规范“走出去”信息报送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的主体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外贸发展局(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驻外经商机构、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是“走出去”信息报送的主体,须根据本通知要求收集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报送。

二、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对“走出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三、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一)报送主体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企业等方式积极收集相关信息,驻外经商机构要负责通知驻在国(地区)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收集并报送会员企业信息。

(二)报送主体自行安排信息报送频率,原则上每年至少报送2次;信息报送时间一般为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报送对象为商务部(合作司)。对重大、紧急信息应随时报送,并做好跟踪工作,保证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信息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送。通过网络报送的,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hz_zonghe@mofcom.gov.cn,驻外经商机构可以通过商务部境内外信息互送处理系统报送。对于不宜公开的信息,报送形式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信息报送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客观。

商务部将汇总各单位报送信息,定期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有关部门。

联系人:合作司陈芹张幸福

联系电话:86-10-65197138、65197198

传真:86-10-6519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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