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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营企业“走出去”融资问题的思考

2012-03-05 来源:全国工商联经济部

对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融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财政、税收的支持力度,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汇兑便利。

   第三,加大银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力度。

   第四,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形成适度竞争,扩大保险的作用范围。

   第五,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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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是党中央根据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国内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内在需求,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资源要素成本上升、结构性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压力日益突出,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是民营企业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

   当前,民营企业“走出去”处于发展机遇期。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使资本和劳动力等资源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趋于便利,新兴市场经济体,逐渐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走出去”到这些国家发展有巨大的商业潜力;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促进“走出去”的政策力度逐渐加大,在国内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很多民营企业已成为产业的领军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从战略发展的高度,以全球的视野,重新审视资源配置的问题。

   在民营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有效的融资是决定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快速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投资领域不断拓展。从贸易窗口为主逐渐发展到建立境外生产基地、境外技术研发中心、国际营销网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境外资源开发等更加丰富的投资领域;二是投资区域更加广泛。在保持亚洲和欧美市场平稳增长外,民营企业近年来在非洲和南美洲投资增长迅速;三是境外投资单体规模增加,境外制造、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境外资源开发项目为代表的规模较大的境外投资形式发展迅速;四是投资方式多样化。出资方式由实物出资向资本投资演变,投资方式开始从创办企业等实业投资向跨境参股、并购等资本运营的方向发展。这些投资方式的变化,使民营企业对融资规模、周期性、时效性以及融资工具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民营企业融资仍然面临很多问题,也成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瓶颈之一。

   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资金来源

   目前,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资金来源大致有五个方面:一是企业自有资金,这是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这种主要依靠自有资金的现状,只能是“走出去”。起步时期的阶段性现象,今后企业必须将外源性融资作为其发展的重要手段。二是在国内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获得融资。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能更容易掌握民营企业在境内外的情况,可以通过统一授信、担保、保险等方式解决企业的融资需要。因此,在现阶段国内金融机构应该是民营企业“走出去”重要的债务融资来源。三是在国外金融机构融资。由于在境外新设的企业一般无银行信用记录,现阶段企业很难获得这方面融资,当企业在境外经营成熟后,国外的金融机构将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四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企业债券、私募、公开市场上市和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获得的资金。上市、发行债券等虽然是企业资金来源重要方式,但门槛较高,还只有少数企业能够获得,相对于现阶段广大民营企业而言,缺乏普遍意义。股权投资是直接融资的途径之一,但是目前针对企业“走出去”的股权投资机构只有1-2家。五是财政性资金。目前商务部建立了若干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补贴,但总体规模很小,支持力度有限。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在企业“走出去”方面的服务

   我国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贷融资。银行信贷融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贷款。

   近几年国家开发银行开展了对企业境外投资的贷款业务,支持领域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领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等资源和原材料领域,以及关系到与周边及重要国家外交关系的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领域。开发银行服务对象集中于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有获得开发银行金融支持的案例。例如浙江新洲集团的“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州木兴林场森林采伐及木材加工项目”在2006年获得国家开发银行1.56亿元,期限达11年的长期贷款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专业化银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服务方式:

   (1)出口卖方信贷。主要包括为国内企业出口项目提供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以及境外投资贷款。境外投资贷款项目主要指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投资建厂、基础设施、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以及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等。

   (2)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

   (3)对外担保业务,其中有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融资类保函。中国进出口银行还与全国工商联签署了金融合作的框架协议,用于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为企业提供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境外投资贷款、贸易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支持。

   商业银行的融资服务主要包括:(1)向境内企业对外投资提供项目贷款;(2)由境内母公司委托银行为境外子公司在当地融资提供担保;(3)开展离岸业务,在境外设立吸收境外存款、服务境外客户的银行。目前开展离岸业务的有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总体上看离岸银行业务量比较小,金融工具品种单一。

   二是直接投资。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已投资设立了中瑞合作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基金、中非发展基金等国际产业基金。但除中非发展基金外,其他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企业和东盟成员国的中小企业。中非基金投资对象主要是到非洲开展经贸活动和在非洲投资的中国企业及项目。中非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以投资参股方式为主,帮助企业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同时获得应有的投资效益。

   三是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公司,也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针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还开展对外投资保险,是保障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免受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和政府违约等事件造成损失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险的作用,投保企业能够在补偿损失、融资便利、提升信用等级等方面受益。

   当前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融资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融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面临外汇管制问题。

   对于“走出去”的企业而言,解决投资资金的汇兑便利化是最现实的问题。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全面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在审批管理上通过权限下放和材料简化等方式进行便利化改革。但是,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外汇使用的需求。

   (1)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审批管理依然严格,比如对境外子公司数量、对外投资总额等都有较高的限制,向子公司每一笔放款都需要外汇管理局核准。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宁波市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放宽了对放款人条件的限制,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该政策还未在更大的范围内执行。

   (2)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批门槛较高。例如,目前对外担保额与企业外汇收入挂钩以及部分财务指标限制等规定是在外汇短缺形势下制定的,已经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制约了企业的境外融资活动;外汇管理现行政策中对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使部分企业间接控股的境外公司开展业务受到了限制。

   由于政策门槛较高、外汇审批时间相对较长,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公司的后续资金,尤其是补充境外企业流动资金遇到很多困难,有的企业丧失了发展机会。例如以生产铜产品为主的浙江海亮集团,由于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的审批周期长,失去了国际期货市场铜交易的最好时机。

   第二,国内金融机构支持不足。

   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主要信贷融资渠道应是我国金融机构,但无论从资金规模、机构数量和金融产品等方面,都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1)政策性金融不能满足企业对外投资的长期稳定资金需求。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服务对象集中在国有大型企业以及能源、资源等战略性领域,虽然近年来,一些民营企业也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长期贷款支持,但总的来说,由于门槛较高,民营企业一般较难达到开发银行贷款要求。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服务发展迅速,也有很多创新的金融品种,但主要信贷对象仍然集中在大型项目和大型企业,民营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相对较少。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或条例,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基本上依照对商业银行的办法,其结果限制了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发挥。另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依赖政府注资或政府担保下的债务融资,单一的资本补充渠道使其资本充足率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2)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从规模上看,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目前还不具备承担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能力;从地区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与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增长迅速存在错位。特别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在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的非洲、东南亚等地进行资源开发、设立经贸合作区后,这个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从行业结构来看,境外机构贷款主要分布在消费信贷、房地产等行业,而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工业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存在资金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3)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单一,例如,受《贷款通则》“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政策限制,民营企业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境外设立子公司、境外股权并购、境外大型项目资本金等,导致我国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银行全球授信体系不完善。尽管国内一些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但是还不能向客户提供全球性金融服务。例如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建立全球授信业务体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和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不能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国银行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内保外贷),企业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等。尽管有的银行开展了全球业务,但是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特别是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境外投资的财务成本。

   第三,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

   出口信用保险既符合市场化原则,又能体现“走出去”的政策导向,还能简化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程序,为企业和银行分担了风险,是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补贴例外。但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3%-5%,韩国14%,英国45%,日本50%)。由于我国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这方面业务,缺乏竞争、非商业化经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小,惠及面窄、保险成本高,特别是民营企业投保的普及率较低。

   第四,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股权投资形式较少。

   目前只有中非发展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为数不多的向“走出去”企业和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机构。支持的对象少、要求门槛高,难以满足中小型民营企业需求面广、额度较小的融资特征。

   第五,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小。

   目前,商务部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专项资金主要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资金”和“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资金”等。但由于专项资金规模偏小、惠及面窄、企业认知度低、操作程序较复杂,民营企业获取难度较大。

   几点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对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融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财政、税收的支持力度,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

   在财税政策上,为了减轻境外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行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和海外投资收入税收减免制度。对于企业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允许将投资的部分金额计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内,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投资受损,则可从“投资损失准备金”中得到补偿。

   在财政政策上,为了鼓励更多优势企业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国家还可以对境外企业提供财政资助。例如,企业组团赴境外调查、对境外资源项目进行初步勘探、对其境外员工进行培训时,国家可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为鼓励国内富余产能向外转移,建议国家比照资源回运费用补贴,对富余产能在境外投资的设备运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向境外转移富余产能企业在境外投资购置土地、建设厂房给予直接补贴;建议国家从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列出专项,建立境外投融资担保基金,由商务部、财政部、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等单位制订办法,为国家鼓励的一些境外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支持。同时在政策操作层面,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操作过程也要进一步透明化,以便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对外投资的财政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社会资金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走出去”企业和项目的风险投资基金及支持我国各类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等。

   第二,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汇兑便利。

   一是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不必要的限制,扩大基层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核权限,实行更加便利化措施。在尊重商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探讨先使用、后审批的外汇管理方式,即根据项目前期运作需要,项目成功时可转为投资,不成功时原款返回。

   二是放宽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为股东向境外子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与直接投资比较,股东贷款在经营上更灵活、控制上更方便、资源配置上更合理。建议推广宁波试点经验,进一步放松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允许母公司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向境外子公司发放贷款。在审批程序上,可根据境外公司的经营规模,给其国内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汇额度,由银行在额度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兑,不再设置其他门槛。

   三是简化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建议进一步修订《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简化程序、降低担保门槛、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扩大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的额度和权限,由银行自主把握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三,加大银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力度。

   一是加大政策性银行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实施者,不能仅以效益为导向,应充分体现其政策性、战略性和在战略目标下承担的风险性。对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应将其纳入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所应负担的政策成本中进行总体评估,不应简单地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同一个层面上监管。因此建议:(1)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问题,出台政策性银行法,将政策、风险、效益统一在实施国家战略上;(2)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3)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前景好、潜力大、中国企业开始进入投资、但金融资源匮乏,商业银行不愿意设点的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4)创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

   二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1)加快境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步伐。建议参照外资银行奉行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的“跟随客户”经验,鼓励商业银行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所在地设立支行或办事处,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不确定因素多的国家和地区,可探讨政策性银行先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随后跟进的方式。(2)建议境内银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丰富金融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例如,离岸金融服务、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境外资产抵押贷款、项目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后继融资服务。(3)修订《贷款通则》中禁止资本金贷款的限制,允许银行贷款给企业用于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境外并购,探讨为企业提供包括杠杆收购在内的并购贷款。(4)探讨企业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开采权、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银行出具保函,为境外企业在国内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外保内贷”的融资模式。

   第四,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形成适度竞争,扩大保险的作用范围。

   本文已讨论过,我国缺乏与中国信保相对应的商业信用保险,保险覆盖面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建议允许成立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业务品种上、区域上与政策性保险公司有所区别,例如,政策性保险以中长期保险业务为主,商业性保险以中短期为主,既要体现政策性与商业性不同,又要形成一种适度的竞争关系。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保险成本,扩大信用保险整体规模、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建议政府要出台相应的补贴措施,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在出口和对外投资中投保。

   第五,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

   建议建立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对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一是针对民营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充分利用国家充足的外汇储备,根据民营企业的特征,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对国内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和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国家、企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股权设计,实行商业化操作;二是设立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专门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基金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以民间资本为主,商业化运作,这种民间组织方式对国际的资源和敏感行业企业的并购也会比较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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