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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典当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03-11 来源:省商务厅

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国土资源局、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号)精神,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典当行业土地抵押经营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区经验,现就规范土地使用权典当融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典当融资的原则和范围

   土地使用权典当融资,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典当行从而获得当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方式。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土地使用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在典当行抵押融资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属于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用地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司法机关同意抵押的除外);

   (五)其他不得抵押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应当随之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典当融资的程序

   (一)抵押申请。土地使用权在典当行抵押融资,由抵押人提出申请,并向典当行提供给以下材料:

   1.抵押人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2.融资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3.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土地使用权和一并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合法产权证书;

   4.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承诺;

   5.设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当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6.典当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一般不低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同时期、同地区、同类型土地基准价格。

   (三)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姓名、住址;

   2.抵押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坐落位置、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编号;

   3 抵押土地的土地资产总额、抵押金额、申请当金金额以及偿还期限;

   4.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

   5.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持以下材料共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1.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典当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无附着物的除外);

   5.抵押物价值证明文件;

   6.使用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无其他使用权共有人的除外);

   7.依法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土地抵押权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设立。

   (五)发放当金。典当行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放当金。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原抵押登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土地抵押权的处分

   处置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时,地上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处理。

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依法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偿还债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均不得改变。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规范管理

   典当融资行为属于市场经营行为,典当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典当行在开展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时,应当注意研究、控制和把握市场风险,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属性质、是否缴清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同时要防止土地使用权低值高押。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未依法缴清土地有偿使用费、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得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对于已经发生典当融资行为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且抵押双方无异议的,可持抵押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六、切实做好土地使用权典当融资工作

   利用土地使用权通过典当行业抵押融资,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发展典当行业融资服务功能的有效途径。各地商务局、国土资源局、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及典当行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各级商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典当行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程,简化融资审核程序,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支持广大中小微企业运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产权明晰,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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