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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法律环境渐优化

2020-01-15 来源: 中国商务新闻网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准水平,大力推进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与规则,不断创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强化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公信力。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跨国商事活动不断增多,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十分重要。

  寻求创新解决机制

  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王是业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从过去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普遍为发展中国家,各国文化、传统和制度差异较大,分属不同法系,来自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端解决面临着各种挑战,当事双方可能难以就争端解决所适用的法律、争端解决机构达成一致。此外,传统上,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了全球商事规则的制定和商事争端解决的话语权,大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长期缺乏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体系内的话语权较弱,部分沿线国家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往往要诉诸于由发达国家主导的解决机制。

  王是业介绍,在此背景下,为营造“一带一路”建设稳定、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底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选任我国及沿线国家专家学者作为专家委员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旨在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审理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对提交到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进行调解。国际商事法庭还积极推动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建立了一站式、一体化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跨国商事活动不断增多,相关纠纷、相关案件也有所增加。

  商务部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所副所长周密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合作具有一定共性,因此可以探索创新建立解决机制,这是推动寻求新的争端解决路径的基础之一。

  周密进一步表示,机制的建设也是政府之间的一种协同。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除出现纠纷之后进行解决外,还可以做一些前期工作,包括各国一些相应做法的沟通,如在对司法解释、对处理原则的协同等方面,这些前期工作对争端的后续处理更加有利。“‘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完善、更新迭代。”

  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

  据了解,最高法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13起国际商事案件,案件类型包括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

  王是业表示,“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市场原则、企业主体,法治和规则是一切经济商业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的基础和保障。传统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缺少完善统一的法律规则,也不具备有国际公信力的争端解决机构。我国积极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的又一公共产品,将为沿线地区商业主体的跨国贸易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形成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

  王是业说:“具体来看,不断完善和提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多边、双边和区域经贸协定在沿线地区得到切实落地和执行,最大程度上维护各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提升我国司法体系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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