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十国投资之泰国篇
01
泰国投资的优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泰国已经于去年11月完成对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官方核准程序,今年生效的RCEP有望进一步刺激泰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维持泰国对外资的吸引优势。首先,RCEP中的非关税措施促进各国进一步降低关税,预计RCEP项下,泰国总共有39366种商品能够享受关税减免,其中29891种商品将在第一阶段享受零关税,其余商品的关税则在10到20年内逐步降至零,降低了区域内企业的交易成本。[2]其次,RCEP促进中国与泰国之间提高进出口产品的通关效率,并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为中国与泰国在包括农副产品等领域的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更多便捷。最后,RCEP对于各国降低外商投资限制、减少贸易壁垒的要求促进泰国对外国投资者进一步放开部分投资领域,为更多中小企业融入区域供应链创造更多机会,并降低企业的贸易和交易成本。[3]
02
投资的限制
(一)行业准入与外商审查
根据我国与泰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给予补偿,方可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补偿应相当于被征收投资的适当价值,应能有效地兑现,不得无故迟延并应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由转移”。因此,结合我国与泰国缔结的双边协定,如果泰国政府对我国投资者在泰国的资产进行征收,泰国政府有义务提供适当补偿。值得注意的是,适当补偿并非充分补偿。
03
和投资流程
(一)泰国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04
投资路径的选择考量
(一)独资,抑或合资?
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考虑是否选择与泰国本土合作伙伴进行合资,设立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项目是否有土地需求。目前泰国对于外国投资者获取土地仍存在较多限制,如果投资项目存在较大的土地需求,则可以选择当地合作伙伴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以降低行政审批的成本。另一方面,项目是否存在外商投资限制领域。《外国人经商法》规定了相对较为宽泛的限制投资范围,这使得外国投资者在诸多领域面临持股比例限制,在这些领域开展项目时,将不得不与当地合作伙伴设立合资公司。
针对后一种情况,在泰国进行投资时,部分投资者会通过双重持股结构以规避《外国人经商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领域的限制。具体而言,这是指外国投资者与泰国人合资设立公司,并由泰国人持股51%,但是通过赋予外国股东更大表决权,使外国股东实质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这种类似股权代持的结构近年来引起了泰国监管部门的注意。由于这种股权代持实际上违反了《外国人经商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导致部分采取这种股权结构的外国投资者受到泰国监管部门的罚款,甚至面临停业的风险。因此,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进行投资时,如果希望获得对于项目的控制权,则仍应当尽量通过规范的方式获得FBL,从而设立独资企业或取得绝对控股权。如果最终决定采取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也应当妥善设置交易文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层面加入少数股东保护条款,并涉及一套切实可行的调解机制以预防可能出现的管理僵局。
(二)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外国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收购目的、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和负债情况、目标企业的实质、经济效益以决定究竟选择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行业特征、目标企业的历史债务、税收、许可证照和资质等。
1、股权收购
通常而言,外国投资者在泰国的并购交易实践中,选择股权交易最主要的两大因素包括:
(1) 针对特殊的行业或附条件行业,希望继续承继目标公司的资质、许可证。
(2) 收购者希望利用原有的税务亏损、税收优惠等好处。
(3) 股权收购流程相对简单快捷,买方仅需与标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但是,受让方在股权交易中也将不可避免地继承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负担,包括税务负担、金融债务等。因此,在股权交易中,有关目标公司的税务负担和债务状况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税务负担的后果可能是在股权交易完成后若干年才显现,因此建议收购方聘请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税务尽职调查,并聘请税务律师起草专业的税务补偿条款和陈述保证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
2、资产收购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潜在的负债问题和为税务折旧目的重新确定资产价值,资产交易可能更合适,这主要是由于:
(1) 买方能够对拟收购的资产,如货物、合同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
(2) 避免承担负债,资产收购的情况下,买方无需对买方的既有负债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泰国法律,在资产出售中,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没有义务征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
(3) 资产出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部分适用转让税豁免,免征增值税、特殊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资产在根据泰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之间进行业务转让;受让人在受让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局提交一份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股东名单;股份数量和股份价值;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之日不得有任何未缴税款(除非已向税务局提供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业务转让的转让方在业务转让的同一财务期内登记其解散(通过清算决议)。
但是,与股权收购相比,由于资产收购涉及到的资产类型较多,不同类型的资产可能需要履行不同的登记转让手续,且需要买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因此往往耗时更长。而且根据泰国法律,目标公司的许多相关许可证是不可转让的,这意味着买方可能需要在使用这些资产前重新申请许可证,将大大延长交易周期。
(三)是否设立SPV?
很多跨国企业在开展业务投资时往往会寻求通过离岸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对泰国的投资。外国投资者设立SPV主要是希望实现如下目的:
? 纳税筹划,减少或避免税负,特别是股权转让退出时被征收资本利得税;
? 灵活退出,可以通过转让SPV实现从泰国的业务中退出;
? 风险隔离,通过设立SPV隔离母公司直接对泰国业务的责任。
如果通过SPV对泰国进行投资,在设立地的选择上,可以考虑SPV注册地是否与泰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双重避税协定,以及SPV注册地的日常维系成本。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维持企业运行的费用较高,而塞舌尔和萨摩亚相对成本低廉。
05
中国企业赴泰国投资
的法律建议
泰国的经济发展总体平稳,对于中国投资者相对友好。但是泰国外商投资竞争激烈,中国投资者在环保合规、竞争秩序等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特别是由于政府更迭,导致行政效率大幅下降。此外,虽然泰国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完善,但是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贿赂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可控的风险。[10]中国企业如选择前往泰国投资,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予以充分考虑和权衡,并且充分了解泰国当地政策和法律规定,避免因仓促决策而遭受大额损失。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