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 当前时间:2013年4月2日 13:52:33
商会概况
友情链接
商会章程当前位置: 商会概况>>商会章程

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章程

2010-11-25 来源:商会


(经20151125日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英文译名: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缩写为AHICC

    第二条  性质: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是由安徽省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包括境外就业中介)、对外直接投资和其它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含对外劳务合作平台等)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自愿结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做连接企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宣传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依法开展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倡导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出境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致力于促进我省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和其它国际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服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及时宣传政府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代表会员企业(单位)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合理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二)    接受会员单位委托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维护会员单位及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

(三)    推行行业行为规范,协调会员间争端,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主管部门约束业内违规主体,就具体违规行为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    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和咨询服务,以扩大境外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为目的组织会员参加国外市场考察、调研、国内外展会和有关活动,组织会员单位与中央企业和海内外项目单位对接,帮助会员单位发展国际业务、开拓国际市场。

(五)    负责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联系,并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有关业务对接和洽谈,通过国内外交流提高本省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的竞争力。

(六)    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走出去”政策和业务培训,承办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基地)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对外劳务合作平台开展外派劳务培训;负责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培训考试,并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外派劳务(研修)培训合格证》。

(七)    通过“安徽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平台”和商会会刊传达管理制度改革信息和市场风险预报,对外宣传安徽改革开放和企业“走出去”成就;编印“走出去”政策汇编和业务指南,发布市场动态和业界信息,组织会员信息交流。

(八)    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与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有关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有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被县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和从事相关研究或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商会章程,遵守国家行业管理法令、规章和规范性要求;

    (二)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接受本商会的业务协调,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向本商会推荐参与专题研究及有关公共服务的专家人选,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业务情况,提供非保密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商会章程及行业规范或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和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任职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经安徽省商务厅推荐,或由1/3以上理事单位同意推荐;

    (四)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批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在商会负责人中产生,经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后确定。商会会长不兼任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检查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主要职责是协助会长做好商会全面工作,做好会长交办的相关工作;根据会长授权代行会长职责,或在会长离皖期间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资助;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省商务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商务厅审批,并自省商务厅审批后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商务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  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11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章程
(经20151125日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英文译名: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缩写为AHICC

    第二条  性质: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是由安徽省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包括境外就业中介)、对外直接投资和其它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含对外劳务合作平台等)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自愿结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做连接企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宣传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依法开展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倡导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出境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致力于促进我省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和其它国际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服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及时宣传政府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代表会员企业(单位)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合理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二)    接受会员单位委托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维护会员单位及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

(三)    推行行业行为规范,协调会员间争端,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主管部门约束业内违规主体,就具体违规行为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    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和咨询服务,以扩大境外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为目的组织会员参加国外市场考察、调研、国内外展会和有关活动,组织会员单位与中央企业和海内外项目单位对接,帮助会员单位发展国际业务、开拓国际市场。

(五)    负责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联系,并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有关业务对接和洽谈,通过国内外交流提高本省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的竞争力。

(六)    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走出去”政策和业务培训,承办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基地)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对外劳务合作平台开展外派劳务培训;负责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培训考试,并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外派劳务(研修)培训合格证》。

(七)    通过“安徽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平台”和商会会刊传达管理制度改革信息和市场风险预报,对外宣传安徽改革开放和企业“走出去”成就;编印“走出去”政策汇编和业务指南,发布市场动态和业界信息,组织会员信息交流。

(八)    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与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有关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有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被县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和从事相关研究或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商会章程,遵守国家行业管理法令、规章和规范性要求;

    (二)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接受本商会的业务协调,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向本商会推荐参与专题研究及有关公共服务的专家人选,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业务情况,提供非保密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商会章程及行业规范或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和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任职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经安徽省商务厅推荐,或由1/3以上理事单位同意推荐;

    (四)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批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在商会负责人中产生,经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后确定。商会会长不兼任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检查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主要职责是协助会长做好商会全面工作,做好会长交办的相关工作;根据会长授权代行会长职责,或在会长离皖期间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资助;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省商务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商务厅审批,并自省商务厅审批后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商务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  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1125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数据统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后台管理
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 版权所有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查看 技术支持:安徽谦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77563 皖ICP备10013724号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646号

总访问量 25200001      今日访问量 00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