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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洞察】投资欧洲:注意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差异性

2021-03-09 来源:安永

本文转载自《中国税务报》,文章原标题是《投资欧洲:注意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差异性——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欧盟国家将成为更多中国“走出去”企业的选择》。作者是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咨询合伙人李南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咨询总监刘卓立

2020年底,备受瞩目的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如期完成,为中欧互利合作注入新动力。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中国首次成为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可以预见,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欧盟国家将成为更多“走出去”企业的选择,中资企业在欧盟国家的布局将随着中欧投资协定的落地而不断推进。面对欧盟各国复杂的税收政策和征管环境,如何应对投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成为“走出去”企业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进入市场:提前了解税收政策差异

投资方式的选择,是中资企业迈入欧盟市场的第一步,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步,对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目前,绿地投资和跨境并购是企业对外投资的两种主要方式。

所谓绿地投资,就是在目标国新设实体进行对外投资,比如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对于采用绿地投资方式的企业来说,需要结合投资计划及运营目标,合理设计控股架构。

具体来说,中资企业应了解目标国未来向控股母公司分配股息、汇回利润时的税负情况。比如,目标国是否引入参股免税制度,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股息是否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等。如果目标国有股息预提所得税政策,企业应结合中国与目标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了解就股息享受协定优惠税率的条件,包括经济实质要求、受益所有人要求等。在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搭建合理的投资架构,有效降低股息分配、利润汇回的整体税负,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

笔者建议中资企业认真研究不同组织形式在投资所在国的涉税处理,评估经营实体在当地的实际税负、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等情况。如果中资企业有融资计划,还需要了解投资所在国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以及对外支付利息的预提所得税成本,进一步降低投资和运营阶段的税收成本。需要提醒的是,中资企业在新设投资初期就要做出合理的税务安排,以确保企业整体税务安排的有效性,尽可能规避税务风险。

如果企业选择以跨境并购的方式对外投资,就需要衡量国际并购与国内并购的差异,包括定价机制、工作方式和竞标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避免因海外并购经验不足引发一系列风险。实务中,有些中资企业在开展跨境并购业务之前,未进行详细的税务尽职调查,没有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在协议谈判期间,无法精准识别投资标的的历史税务风险,最终错失了寻求合理保护、补偿机制的时机。笔者建议中资企业在签订跨境投资协议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对外投资的合规性。

日常经营:满足当地税务合规要求

满足投资所在国的税务合规要求,是“走出去”企业减少税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工作。企业海外投资实体账目是否清晰、纳税申报是否准确无误、税款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等,都是减少企业对外投资税务风险的关键。做好税务合规工作,就需要企业时刻关注欧盟国家最新发布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化情况。

2020年12月24日,英国与欧盟达成脱欧后的一揽子贸易协议(以下简称“英欧贸易协议”),英国在2020年12月31日结束脱欧过渡期。目前,虽然英欧贸易协议的批准流程尚未完成,但是在英国、欧盟国家开展投资的中资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协议带来的新贸易规则。

已经在英国投资并且以英国作为欧盟投资、贸易平台的中资企业,需要关注英国脱欧可能引起的关税增加、与欧盟贸易物流中断和欧盟人员流动限制等问题,必要时应调整经营策略,重新审视集团在欧洲的控股架构及供应链模式,并结合其商业活动情况,考虑将英国投资平台或部分业务转移至欧盟成员国,以降低英国脱欧后潜在的预提所得税、关税成本。拟投资英国且计划通过英国进入欧洲市场的中资企业,需要评估未来在英国和欧盟国家的投资比例,选择合适的投资平台进入欧洲市场。

为落实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12项行动计划——强制披露规则的要求,欧盟理事会颁布了第2018/822号强制披露指令,包括荷兰、波兰等在内的欧盟各成员国也相继发布相关正式法案或草案,要求纳税人、中介方披露交易情况及税务安排,避免跨境交易中出现激进的税收筹划。

目前,部分国家的相关法规已经生效,考虑到强制披露规则范围较大,涉及多个国家、众多投资架构和交易安排,笔者建议中资企业需要及时评估是否在投资所在国触发了强制披露义务,充分准备与交易相关的详尽资料,必要时可借助涉税专业机构的力量,以免因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交易安排引发税务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欧盟委员会和部分欧盟国家正在制定数字经济税相关政策,并推进跨境电商增值税改革。在欧盟国家开展数字经济业务或服务的中资企业应密切关注数字经济税改革进程,充分了解各欧盟国家可能采取的数字经济税政策,积极评估相关税收成本,做好预先防范和风险管理。

目前,英国、法国等欧洲多个国家已经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框架内推行了数字经济税的法规。因此,中资企业在向这些国家的消费者或终端用户提供数字经济服务、业务时,应尽可能掌握相关国家已落地的数字经济税法规,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收入阈值以及合规要求等,避免因未及时履行数字经济税合规义务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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