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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投资促进与改善投资环境法》简介

2012-10-31 来源:商会

    一、制定该法的概况、背景及目标

    (一)《投资促进与改善投资环境法》概况。该法共分为五章29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六条,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七至十九条,第三章改善企业投资环境激励机制第二十至二十二条,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第五章过渡和结束条款第二十四至二十九条。

    (二)制定该法的根本原因及目标。由于克罗地亚遭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所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需要以促进投资、改善投资和营商环境,克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增强克罗地亚参与国际贸易和提高克企业的投资和竞争能力,实现克罗地亚经济的复苏与增长。

    (三)加强政府相关部门间的良好沟通。政府将制定有关程序条例,明确投资相互沟通方式,相互配合加快投资程序,避免相互推诿。为此,前不久政府组建了投资与竞争力署,该机构将为每个投资者派一名投资全过程跟踪引导员,为其办理所需行政方面的批文和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服务,以利加快投资程序和减少手续。

    二、《投资促进与改善投资环境法》实施机构

    (一)该法明确了具体实施部门

    该法明确了具体实施部门,即微型、中、小型企业主管部门为克罗地亚企业和手工业部,大型企业主管部门为克罗地亚经济部。上述两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局及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该法明确了投资和竞争力署(简称AIK)、克小型经济与投资署(简称HAMAG  INVEST)、省级发展局以及相关授权的投资促进机构为投资项目承办服务单位,依法提供必要的行政技术帮助。

    (二)该法明确鼓励措施适用投资发展的领域

    按照欧盟的相关规定,本法明确的鼓励措施适用于投资发展的领域:生产制造加工业,创新与发展产业,高附加值产业和旅游业等产业。同时,实施项目能达到以下目标: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增加就业和员工培训、提高产品和服务附加值、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利于克地区均衡发展等。

    三、《投资促进与改善投资环境法》

    第二章投资优惠政策

    (一)第8条 微型企业激励机制。微型企业投资5万欧元的,创造新的就业3个岗位的,并承诺维持3年的,将给予5年内减免50%所得税。

    (二)第9条 税收优惠政策。投资100万欧元以下,创造新的就业5个岗位的,将给予10年内减免50%所得税;投资100-300万欧元,创造新的就业10个岗位的,将给予10年内减免75%所得税;投资300万欧元以上,创造新的就业15个岗位的,将给予10年内减免100%所得税。以上保持投资项目的期限不能短于享受鼓励措施的年限,大型企业至少保持5年,中小型企业至少保持3年。

    (三)第10条 关税优惠政策。对投资项目进口的机器和设备将按照海关税法第84-90章予以免进口关税。

    (四)第11条 创造新的劳动岗位激励机制。在失业率低于10%的地区进行投资,对企业创造每个新的劳动岗位将给予10%的费用无偿补助,最高补助现金3000欧元;在失业率10%-20%的地区进行投资,对企业创造每个新的劳动岗位将给予20%的费用无偿补助,最高补助现金6000欧元;在失业率高于20%的地区进行投资,对企业创造每个新的劳动岗位将给予30%的费用无偿补助,最高补助现金9000欧元。以上新的劳动岗位必须保持5年。

    (五)第12条 就业劳动岗位培训激励机制。就业劳动岗位培训是指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新就业工人的岗位培训。培训分为一般知识培训和特种理论技能培训。对特种培训费补助:大型企业补助费用的25%;中型企业补助费用的35%;小型企业补助费用的45%。综合性培训费补助:大型企业补助费用的60%;中型企业补助费用的70%;小型企业补助费用的80%。以上补助金额包括劳动岗位补助额不得超其合法投资成本的50%。

    (六)第13条 创新发展、营销和增值服务的激励机制。创新发展的领域是指:产品、生产线、生产工序及生产技术。对创新发展投资将在本法第11条规定的对新就业岗位补助额的基础上再加50%;对营销和增值服务将在本法第11条规定的对新就业岗位补助额的基础上再加25%;对创新发展投资购买高新技术的机器设备费无偿补助20%的费用,补助额不得超50万欧元。

    (七)第14条 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激励机制。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是指:新建厂房、购置工业厂房和新建旅游酒店设施、购买高新技术的新机器和生产设备。对在失业率10%-20%的地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欧元以上,企业创造50个新的劳动岗位,并承诺维持3年以上,将给予无偿补助10%的资金,但最高补助额为50万欧元,附加条件是机器和生产设备的费用至少要占投资成本总额的40%,购买高新技术的新机器和生产设备必须占机器设备购置费总额的50%。对在失业率20%以上的地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欧元以上,企业创造50个新的劳动岗位,并承诺维持3年以上,将给予无偿补助20%的资金,但最高补助额为100万欧元,附加条件是机器和生产设备的费用至少要占投资成本总额的40%,购买高新技术的新机器和生产设备必须占机器设备购置费总额的50%。

    (八)第15条 劳动密集型投资项目就业激励机制。企业创造100个以上新的劳动岗位,并承诺维持3年以上,将给予本法第11条规定的对新就业岗位无偿补助额的基础上再加25%;企业创造300个以上新的劳动岗位,并承诺维持3年以上,将给予本法第11条规定的对新就业岗位无偿补助额的基础上再加50%;企业创造500个以上新的劳动岗位,并承诺维持3年以上,将给予本法第11条规定的对新就业岗位无偿补助额的基础上再加100%;以上绝对最高补助总额按本法第6条第8点的规定执行。

    注:该法第6条第8点的规定,即无偿资金资助最高限额。无偿资金资助限额是指:大型企业不得超占合法投资总成本的40%和50%(注:克划分三个地区,即中东部和亚得利亚地区最高限为50%,西北部地区最高限为40%);中型企业在上述基准再加10%;小型企业在上述基准再加20%。按上述百分比为100,对投资5000万欧元以下的,地方和国家资助额不得超100%;投资5000万-1亿欧元的,地方和国家资助额不得超50%;投资1亿欧元以上的,地方和国家资助额不得超34%。以上是指本法第二章第7、8、9、10、11、12、13、14和20条激励机制所规定的累加额。

    四、《投资促进与改善投资环境法》

    第五章过渡和结束条款

    (一)在本法生效后60天内,克罗地亚政府就本法第17条第7款对本法各项激励机制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等将另行制定条例。

    (二)在本法生效后30天内,克罗地亚政府就本法第21条的特定投资项目的招商将另行制定条例。

    (三)在本法生效后,2006年颁布的《投资促进法》即废止。

    (四)本法第10条关税优惠政策,自克罗地亚加入欧盟之日起停止执行。

    注:本法已由《人民公报》于10月10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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