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乌云背后总有一线光明,在疫情造成全球经济低迷的同时,也有一些新的海外投资并购机会出现。一方面,疫情造成的经济困境让许多国家和企业面临现金流方面的巨大压力,催生更多的投资并购机会。市场上待出售的优质标的增加,且价格处于合理水平。对于一些有实力、资金充裕的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进行海外并购的最佳窗口时期,尤其是未受到严格监管的非敏感性行业目标企业或资产。另一方面,疫情也大力推动了医疗行业的发展。可以预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全球医疗行业的并购机会将会增多。3. 对协议谈判及尽职调查的影响?买方市场 受疫情影响,一些热门的海外投资地区过去几年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会进一步加速。随着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谈判地位的悄然转变,跨境并购投资交易中一些常见的机制和细节也得以重塑,例如交易流程(一对一谈判还是公开竞标)、定价机制(锁箱机制还是交割后价格调整机制)、分手费或反向分手费的安排、对价支付安排(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还是业绩表现支付计划)、买方履约保证机制、监管账户的运用、沙袋条款(Sandbagging Provision)、卖方责任限制、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的应用等等。 以下我们选取了部分机制或流程,进行简单的阐述。?定价机制 随着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在目标公司定价机制方面,对买方更有利的交割后价格调整机制将更多地取代锁箱机制。 锁箱机制(Locked Box Completion Mechanism)是指,买卖双方基于目标公司截止至某一时点(“锁箱日”(Locked Box Date),通常早于签约日)的财务报表,锁定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格;除协议中的一些特殊约定外,买卖双方基本不会根据锁箱日至交割日期间公司价值的变化而对锁定的收购价格予以调整。在交割日,买方仅按照该锁定的收购价格进行支付。 与锁箱机制对应,另一种常见的定价机制为价格调整机制(Purchase Price Adjustment Mechanism或Completion Accounts Adjustment Mechanism)。价格调整机制是指,买卖双方在签约日先根据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初步确定收购价格。在交割日,买方按照初步确定的收购价格进行支付;但考虑到用来初步确定收购价格的财务报表所载日期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仍在持续经营,因此在交割日后的一定时间内,买卖双方会根据财务报表所载日期至交割日这段期间内目标公司财务情况的变化(常见要素为债务、现金和运营资金),对收购价格予以调整,从而确立最终的收购价格。 在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下,锁箱机制在某些司法领域(尤其是欧洲市场)比较受到买卖双方的青睐。自锁箱日起,目标公司的经济利益和风险基本就转移给了买方,双方对于交易价款不进行调整,因此在锁箱机制下,交易有更多确定性以及交割程序更加简便快速。对比而言,价格调整机制给予了买方根据交割日目标公司的财务情况调整收购价款的权利,更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买方在交割日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之时目标公司的价值,是买方在面对动荡市场时的最佳选择。?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 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的应用在未来的海外投资并购交易中可能更加普遍。该类保险已在海外的一些市场(如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用以控制并购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我们预计,随着中国企业进一步参与到国际并购的舞台,会愈来愈重视此类保险的运用,降低跨境交易的风险。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面临新的问题,即他们在承保的过程中如何评估疫情带来的影响,是否会在未来的保险产品中加入疫情免责条款,这些都取决于买方、卖方和保险公司三方的博弈,并且可能会较快地发展出新的市场普遍接受的条款。?尽职调查 由于疫情影响,我们了解到市场上部分提供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的机构对于疫情涉及的风险较为谨慎和保守。这意味着原本就比较重视买方尽职调查和卖方披露的保险机构,在今后可能会对这两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在后疫情时代,买方的尽职调查工作也会更加关注目标公司的业务持续性和应对类似疫情状况的风险控制措施。承担披露义务的卖方则应考虑披露疫情对目标公司影响的相关信息,以及目标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和补救措施。 1.参见欧盟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于欧盟官网发布的该措施(Coronavirus: Measures introduced for Commission staff,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445)。2.参见欧盟委员会于欧盟官网公布的针对新冠疫情的特别措施(SPECIAL MEASURES DUE TO CORONAVIRUS / COVID-19,Practical information,https://ec.europa.eu/competition/mergers/information_en.html)。3.全名REGULATION (EU) 2019/4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March 2019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creening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to the Union,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9/452/oj。该条例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并将于2020年10月11日起全面施行。4.包括成员国每年需向欧盟委员会报告本国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具有外商投资审查机制的成员国需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其审查机制的适用情况、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探讨解决具体问题、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可对投资东道国的某项外商投资发表意见等。5. 全名Guidance to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free movement of capital from third countri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Europe’s strategic assets, ahead of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U) 2019/452 (FDI Screening Regulation),参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0/march/tradoc_158676.pdf。6.包括西班牙部长会议于2020年3月17日批准发布的Royal Decree-law 8/2020、于2020年3月31日批准发布的Royal Decree-Law 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