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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商投资政策“变脸”影响深远

2020-08-06 来源:国际商报

   自2019年5月以来,日本政府通过修订外汇法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提高了外商投资准入的门槛。新的外商投资准入规定从今年6月7日起开始全面实施。


  日本新准入投资规定主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及网络安全角度增加了需要事前申报的行业领域,将受监管的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从10%降低到了1%,并将受监管的行为从投资行为扩大到了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同时增设了针对不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及不接触目标公司秘密技术的财务投资行为的豁免制度。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天华、崔文英等律师称,这将对有意投资日本,尤其对以参与经营管理为前提投资高端技术领域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带来深远影响。“新准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日本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的监管方向与其他发达国家的步调趋向一致,今后外国投资者进入日本市场将需要更加谨慎的法律调研及交易结构的安排。”


  投资准入“变”严


  据金杜律师介绍,日本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主要通过《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及其各项行政令加以规定。外国投资者对日本进行直接投资在日本外汇法上被称为“对内直接投资”,此时外国投资者应履行事前申报或事后报告义务。


  根据新准入规定,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或表决权后达到1%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属于“对内直接投资”行为。根据日本公司法规定,该比例为股东有权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比例。同时,外国投资者同意其或其关联方就任目标公司董监事的议案、重组目标公司议案等参与公司决策的行为也属于“对内直接投资”行为,因此外国投资者向目标公司派驻高管以及参与特定事项的股东大会表决也可能被纳入到监管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对内直接投资”行为中不包含外国投资者不直接收购日本公司,而是仅收购境外持股公司的情况。理论上该等收购行为不构成“对内直接投资”。但若该收购同时伴随有关对日本公司派驻高管的行为时,则有可能构成“对内直接投资”。因此,通过收购日本境外实体间接收购日本境内公司时,应尤其注意日本的经营管理层及决策机制的安排。


  此外,外国投资者取得另一外国投资者持有的日本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股权的行为被称为“特定取得”。特定取得虽然在准入规定上不属于“对内直接投资”,但当其收购目标涉及指定行业时,仍将受到与“对内直接投资”类似的监管。


  门槛抬高影响深远


  “有紧密业务合作需求的战略投资者、对冲基金和风险投资者将受到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变化的最大影响。”金杜律师提示,由于对日本企业投资的门槛抬高,可能会限制这些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并增加经营成本。


  积极股东也可能受到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变化的影响。近年来,投资日本上市公司的积极股东的维权行动逐渐增多,日本上市公司在与积极股东打交道时并不十分成熟。“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变化似乎旨在帮助这些公司避免成为积极股东的投资目标。”金杜律师表示。


  对于财务投资人而言,受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变化的不利影响将有限,只要这些投资人避免参与其投资公司的管理,就可能免于进行事前申报。


  在新准入规定下,因事前申报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将明显推迟交易的完成速度,从而将对外国投资者对日投资的积极性产生影响。但有一种声音认为,考虑到日本政府对海外投资的依赖,日本政府不太可能改变其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市场的意图,其意图只是为了防止关键技术和信息被泄露,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变化带来的影响还取决于今后的市场反应和未来发展。


  金杜律师分析指出,新准入规定出台前,日本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监管相对宽松,除传统理解上属于危及国家安全等的少数行业领域外,对大部分直接投资的要求仅限于事后报告。但自2019年以来,日本政府相继颁布改革措施,将需要事前申报的行业领域及投资行为类别进一步扩大,整体上收紧了外商投资准入政策,但同时也增设了事前申报的豁免制度,导致监管制度趋向复杂化。(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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