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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对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影响

2022-08-03 来源:海外网

近年,我国在亚洲市场的新签合同额与完成合同额均呈稳步增长态势。拥有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及良好投资环境的东南亚,则是亚洲市场中的主要区域。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发布的《“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发展指数报告2020》,东南亚地区2020年的基础设施发展需求指数得分位列7大区域第3,印尼、缅甸跻身国别需求潜力的前10位,发展环境指数在7大区域中排名首位,东南亚地区仍将是我国企业最为青睐的对外工程承包市场之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由中国与东盟10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组成的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扬帆起航,将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拓展东南亚市场提供重要机遇。


RCEP带来的机遇


RCEP关于投资、贸易便利化及保障的措施将在有效降低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成本的同时,助力市场拓展。总结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效降低项目成本

RCEP15个缔约方90%以上的货物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同时采取的可累计计算的原产地规则(即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可将各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标准)不仅将激发区域内贸易创造效应,大幅增加成员间的双边贸易额,更有助于形成较强的优势互补效应,降低产业链的综合成本,促进供应链多元化,优化区域内制造业布局。RCEP的签订在进一步带动我国机电产品进入其他缔约方市场的同时,还将有效降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采购装备和材料的成本。

RCEP也提出了诸多海关程序与通关便利化措施。协定以“确保海关法规的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促进通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的快速清关”为目标,将有效简化跨境贸易手续,削减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有利于减少企业在办理海关通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风险,提高效率,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

二、增强对服务业“走出去”的带动效应

RCEP通过纳入市场准入条款、行政程序和措施非歧视条款、透明度条款等,减少影响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歧视,将大幅提高成员国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缔约方均作出了高于各自与东盟“10+1”自贸协定水平的服务业开放承诺。如RCEP着力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为各方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加公平、开放、稳定的竞争环境,代表本地区各成员在金融领域的最高承诺水平。制定了无歧视使用各自电信有关基础设施并提供电信服务的规 则。RCEP各方还就专业服务资质开展交流互认作出安排,努力消除专业服务提供的资格、资历和许可要求等国内规制方面壁垒。

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对金融、法律、设计、会计等服务需求量大,RCEP框架下这些领域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将进一步提升服务业的自由流动,大幅增加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对我国优势服务产业 “走出去 ”的带动效应,同时也利于项目在东道国获得更优质的、低成本的相关服务。

三、利于市场拓展与权益保障

RCEP进一步扩大了投资定义的内涵,将投资定义为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此类特征包括承诺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期待或风险的承担。投资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法人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由此派生的权利;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及其他债务工具以及由此派生的权利;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授权和许可,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或质押。

RCEP对投资的定义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投资(绿地投资、公司并购)和间接投资(贷款、购买债券、股票等)的范围,明确了合同权利、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和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等也被视为投资的表现形式。这样,对外承包工程延付融资中的垫资、交钥匙、建设、管理合同项下的权利等均构成投资,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将能享受到更为完备的投资保护。RCEP缔约方均采用负面清单对农、林、渔业、制造业、采矿业投资作出较高水平承诺。负面清单制度也有助于消除部分行业的隐形壁垒,加强了投资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另外, RCEP在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多项中国 -东盟自贸协定没有作出的禁止性要求。比如向投资东道国领土内的人转让特定技术生产流程或其他专有知识等。这有助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RCEP还对间接征收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一缔约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相关行为虽未通过所有权正式转移或完全没收的方式,但具有与直接征收同等的效果。这在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尚未出现过。东南亚许多国家由于政府更迭等原因征收外国资产的风险较大,这项规定对维护企业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RCEP投资章节中还提出,各缔约方要简化投资申请及批准程序,促进投资信息透明度,并通过设立或维持联络点、一站式投资中心、投资联络中心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

四、利于标准、技术带动效应与第三方市场合作

RCEP相对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积极考虑将其他缔约方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若不如此,该缔约方应作出合理解释。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并没有类似内容,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区域内技术标准的互通。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长期实践看,我国相关标准的国际认可度较低,即便是许多标准符合国际标准要求,在东南亚国家也会遇到技术标准壁垒,甚至由于地缘政治等因素出现招标条件设置排除中国标准的情况,导致我国设备出口面临较大困难。RCEP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显然有助于我国技术标准向其他缔约国国内标准的转化,提升在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带动相关设备出口。同时,技术标准互通将进一步降低我国企业与日、韩、澳等区域内发达国家企业开展合作的成本,利于各方发挥禀赋优势,在第三国市场开展互利合作,形成双赢局面。

五、利于市场拓展与项目顺利开展

RCEP相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增加了政府采购章节。RCEP规定各缔约方应公开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提升各方政府采购体制的透明度。同时,RCEP规定各缔约方需加强政府采购合作。比如,就缔约方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及其中任何的修订交换信息;向缔约方提供培训、技术援助或能力建设;在可能的情况下,共享包括与涵盖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相关的最佳实践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共享与电子采购系统相关的信息。政府采购是我国企业获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重要途径,RCEP的相关规定将有利于企业拓展市场。

RCEP与以往协定相比,将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超过东南亚国家各缔约方在已有的自贸协定中的承诺水平。缔约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方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和投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伴随较多的人员流动,由其是公司员工家属、分包商工作人员的流动面临较多困难。RCEP的规定将大幅提升临时人员流动的便利性,有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也利于降低劳工法律风险。


相关建议


一、加强产业链企业协同,优化RCEP国家业务布局

商务部、国资委等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业抱团出海协作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产业链各企业协调国际业务能力,从工程设计、装备供应、建筑施工、运营维护、技术标准等方面形成整体优势。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深入研究RCEP投资、贸易规则,持续优化供应链方案。在投资准入条件降低、投资保护措施增强的有利条件下,鼓励设备制造等相关企业在项目东道国投资设厂,进一步降低项目采购成本。

二、处理好项目开展便利化与属地化经营的关系

我国企业“走出去”属地化经营水平总体较低,且大部分属地员工职位较低,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员等职位的属地化水平较低。属地资源利用方面也较为欠缺,多数承包商倾向于将工程分包给国内或当地的中国分包商。属地化经营是企业加快国际化进程的重要途径,能够促进融入东道国市场环境,合理利用当地各资源要素以达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目标。RCEP在关税减免、投资准入、自然人流动等方面的规定,将进一步促进企业对国内资源的利用,客观上不利于属地化经营的发展。企业需平衡属地化经营与国内资源的利用,坚持属地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以效益和长远发展为导向,科学利用、整合RCEP区域资源。

三、进一步加强第三方市场合作

第三方市场合作能够通过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技术、设计、设备等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促进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发展。RCEP的签署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技术合作与制造业产业链的优势互补,为第三方市场合作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尤其是RCEP相当于中日两国签署了自贸协定,而日本是全球先进的材料制造业中心,在工程承包密切相关的机械工业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加强与日本的第三方市场合作,对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产业链条是非常重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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