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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要防范内幕交易风险(上)

2013-05-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去年,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151亿美元现金收购了加拿大能源企业尼克森股份公司(Nexen Inc.,以下简称尼克森),美国证监会就及时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并迅速立案展开调查。这是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加拿大爆出内幕交易丑闻后,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再触内幕交易“地雷”。此事件提醒我们,中国企业境外战略并购的风险管控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值得注意和深思。


   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跨境并购境外的上市公司,要特别注意违反境外证券法律、发生内幕交易案件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为中国企业的“走出去”和境外战略收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短短几年内,中国企业就在全球并购市场中迅速崛起。


   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0-2011年,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交易已完成的数量分别为57起和110起,披露的并购总金额分别为131.95亿美元和280.99亿美元,占中国市场各类并购交易(含境内并购、外资并购和境外并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7.91%和41.99%。2012年上半年,在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均呈现回落态势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交易热度不减,披露的交易数量为60起,并购总金额为194.20亿美元,同比增长23.8%,占中国市场各类并购交易总额的比例也进一步上升,达到67.8%。


   在这中间,据投中集团的数据显示,中国企业以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发起的跨境并购交易越来越多。2009-2011年,此类交易的披露数量分别为35起、48起和63起;2012年初至8月中旬期间,已披露的此类交易也有40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目标公司存在多地同时上市的情形,或者存在目标公司与其母公司分别上市的复杂架构。例如,中海油2012年并购尼克森交易中,后者分别在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黄金集团公司2012年并购坦桑尼亚巴里克黄金非洲公司交易中,目标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控股股东(股份出售方)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


   越来越多的境外上市公司成为中国企业战略并购的目标公司,针对这类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会面临着比一般跨境并购交易更为复杂的监管环境。一方面,这些目标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过程中,须遵守上市地证券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自由转让,上市地证券法规还会明文禁止内幕交易等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中国企业已经两次遭遇这方面的麻烦。


   【案例一】


   2005年,中石油集团并购加拿大PK公司(以下简称PK案)。在并购PK公司的交易公告前,中石油集团加拿大子公司通过其下属“壳公司”,分别在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购买了PK公司的股票,售出后获利约500万加元。加拿大阿尔伯达省证券委员针对上述内幕交易展开了调查。此后,又有PK公司的公众股东以中石油集团加拿大子公司等为被告,在加拿大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集团诉讼。这两起案件均以和解形式结案,中石油集团加拿大子公司为此支付和解、调查费用等总计约1756万加元。


   【案例二】


   随后的中海油并购尼克森的交易(以下简称尼克森案),其操作手法与PK案如出一辙,即交易者利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在并购交易公告前买入尼克森的股票,公告后短期内即获利了结,获利约1300万美元。在尼克森案中,除两个尚未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交易账户外,已认定的交易者是香港居民张志熔,他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志熔控制下的公司向美国证监会上缴非法所得和罚金共1400万美元,才得以了结案件。


   在成熟资本市场上,证券法不但明文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而且还会建立严格、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内幕交易一旦案发,交易者轻则声誉受损,重则须承担数倍于非法获利金额的行政、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上市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参与了内幕交易行为,还会因违反证券法而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难,甚至不排除跨境收购交易因此意外折戟的可能性。


   近年来,中国企业较大规模的境外战略并购大都集中于矿产及能源等敏感行业,须接受目标公司资产、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等,能否顺利获批,往往会受诸多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此类并购交易如果节外生枝,牵涉内幕交易案件,就会授人以口实,目标公司所在国家的一些政客就可能会借题发挥,通过舆论对审批程序施加影响。


   此外,近两年来,在美上市中国概念公司财务欺诈丑闻频发,中国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已经披上了一层厚厚的灰尘,如果跨境并购交易引发内幕交易案件,无疑会使这场针对中国概念公司的信任危机雪上加霜。


   中国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对境外证券监管规则和执法缺乏了解,是导致内幕交易案件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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