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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要防范内幕交易风险(下)

2013-05-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企业在境外战略并购过程中发生内幕交易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客观方面来看,近年来全球并购市场总体呈卖方市场格局。出于对战略资源的渴求以及考虑到存在潜在竞购对手等因素,中国企业作为并购方往往有着较强的并购意愿,出价也较为优厚。例如,在中海油收购尼克森的交易中,收购溢价超过了60%。这样的收购溢价水平必然会导致收购交易公告后目标公司股价大幅上涨,对内幕交易者而言,其诱惑力不言而喻。


   同时,中国企业境外战略并购的目标上市公司大都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较为严格,监管透明度和执法效率也比较高。例如,中海油并购尼克森的交易公告发布后的第四天,美国证监会即公布了已掌握的内幕交易线索并已开始立案调查。


   再者,跨境收购交易往往涉及多个法域,交易结构复杂,政府审批程序冗长,参与主体除了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境内外中介服务机构,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和泄露渠道相当难以控制。


   从主观方面来看,中国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是导致在境外战略并购过程中“触礁”内幕交易案件的主要原因。


   在PK案中,涉案主体为中石油集团控制下的境外子公司,无论其买卖PK公司股票的动机如何,都反映了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决策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在尼克森案中,虽然已认定的涉案主体为并购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但如果美国证监会查明其掌握的内幕信息来自并购方或者并购方员工,也意味着并购方关于重大决策信息保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中国企业对境外证券监管规则和执法实践往往缺乏了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跨境并购涉及的内幕交易风险重视不足。例如,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美国证监会行使管辖权的理由非常广泛,只要相关交易行为的实施条件或者实施过程与美国市场有一定联系,美国证监会就有权查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各州之间的商业工具或者商业手段,或者利用信函方式,或者利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施等;针对内幕交易案件,美国证监会主要从买卖时点、规模和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认定相关交易者在股票交易时是否已掌握了相关重大、未公开信息。


   在尼克森案中,涉案主体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公司,其总部位于香港,交易账户的地点也不在美国境内,但美国证监会仍遵循上述原则,首先全面调查掌握了若干涉案证券交易账户在较长期间内的交易记录,又进一步分析了涉案主体的关联公司与中海油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最终认定了内幕交易行为,并迅速冻结了涉案账户项下的资产。正是对美国证监会的监管反应能力认识不够,尼克森案的涉案主体铤而走险,以低级的操作手法实施了内幕交易。


   并购公司应建立跨境收购和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政府部门可针对内幕交易案件以及引发的证券集团诉讼等实施问责。


   中石油集团并购PK公司以及中海油并购尼克森,都是中国企业“大手笔”的跨境并购交易,在全球并购市场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但这两起并购交易先后牵扯了境外内幕交易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刻反思。


   首先,并购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跨境收购和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统筹防控各类风险,不但应关注政治风险(特别是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是否通过)和一般意义上的合规风险,在目标公司或者出让方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还应高度重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交易规则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往往不允许上市公司在并购交易的谈判阶段提前长时间停牌,这也在客观上对并购方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幕交易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公司应针对境外战略并购的决策特点,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并严格执行相互监督、制衡的决策机制和控制程序,明确与交易相关的重大、未公开信息的知悉范围,尽可能地缩短决策周期,并明确控制节点,有效监控上述信息的流转过程。


   第三,要通过加强日常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高级管理层的职业操守,使其能够率先垂范,严格遵守保守内幕信息的法定责任,自上而下地形成一种有效的风险防控文化。此外,在关键时点,还应事先向高级管理层特别提示与跨境并购交易有关的内幕交易风险,促使高级管理层在敏感信息的沟通方面保持应有的谨慎。


   第四,应不断提高并购团队的专业化水平,使并购团队熟悉全球并购市场的运作规律,加强对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以及监管实践的跟踪研究,及时制定应对监管调查、证券集团诉讼等突发事件的预案。这有助于在跨境并购交易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权,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在主观上增强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的能力,在客观上也缩减了内幕信息的扩散范围。


   此外,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和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也应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系统、科学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境并购合规事项监督制度,针对内幕交易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证券集团诉讼等建立和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机制,只有通过这种“硬约束”才能形成有效的“抓手”,引导和监督“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强化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守法合规的意识,树立和维护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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